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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查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订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查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有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增开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决和强化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的组织实行,草拟法律法规草案,制订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成并监督实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组织拟定生态环境标准,制订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管理根本性生态环境问题的专责协商和监督管理。联合协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毁坏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协商地方政府对重特大脑溢血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联合指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商解决问题有关横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专责协商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排放量目标的实施。的组织制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污水处理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行,确认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明确提出实行总量掌控的污染物名称和掌控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排放量任务已完成情况,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管理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决定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应有关部门作好的组织实行和监督工作。
参予指导推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臭味、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行区域大气污染自卫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商和监督生态维护修缮工作。
的组织编成生态维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最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毁坏完全恢复工作。的组织制订各类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人员。
监督野生动植物维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预防等工作。指导协商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性,联合生物物种(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维护工作,参予生态维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管理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性的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联合负责管理核安全工作协商机制有关工作,参予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管理电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性,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于、电磁辐射、常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生产、加装及可用检验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八)负责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
不受国务院委托对根本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根本性经济开发计划展开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核或审查根本性研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的组织实行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表格。(九)负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制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涉及标准并监督实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组织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排放量监测、应急监测。的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展开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
创建和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公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根本性生态环境信息。(十)负责管理应付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拟定应付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本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联合联合的组织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
负责管理国家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工作。(十一)的组织积极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根据许可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展开专员公署问责。
指导地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十二)统一负责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组织积极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公安部门根本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的组织指导和协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的组织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展社会的组织和公众参予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的组织生态环境根本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样板,推展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明确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还款工作,参予处置外事生态环境事务,参予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工作。(十五)已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责成的其他任务。(十六)职能改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废气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贯彻遵守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度增加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以后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建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的组织和公众联合参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最严苛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恪守生态维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极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国家生态安全性,建设美丽中国。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管理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分担信息、安全性、保密、上访、政务公开发表、信息化等工作,分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情况,拟定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的组织实行,分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组织协调工作。分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司。的组织草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商和审查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的组织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分担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综合协商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四)法规与标准司。
草拟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分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分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分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分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分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分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六)科技与财务司。分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涉及工作,分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分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予指导和推展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维护司(生物多样性维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性管理办公室)。的组织草拟生态维护规划,积极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样板创立。分担大自然保护地、生态维护红线涉及监管工作。
的组织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遗传资源维护、生物安全性管理工作。分担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性管理办公室工作。(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管理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定和监督实行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创建和的组织实行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管理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管理预防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研发和废弃物海洋灌入对海洋污染伤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划界海洋灌入区。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创建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目标实施情况考核制度,的组织拟定轻污染天气应付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分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应付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联合分担国家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工作,的组织实行洗手发展机制工作。分担国家应付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明确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管理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维护的监督管理,的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工作。(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负责管理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组织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剧毒化学品进出口注册、新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注册等环境管理制度。(十四)核设施安全性监管司。
分担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性法律法规草案的草拟,拟定有关政策,负责管理核安全工作协商机制有关工作,的组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分担核与电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管理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生产、加装及可用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十五)核电安全性监管司。负责管理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电磁辐射安全性、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六)辐射源安全性监管司。负责管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和处理设施、核设施除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浸润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电磁辐射安全性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废气管理司。
分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担污水处理许可综合协商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表格并的组织实行。(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量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展开预测预警,分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继续执行,的组织拟定重特大脑溢血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毁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商调查处置工作,协商解决问题有关横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组织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于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明确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联合的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予处置外事的生态环境事务,分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的组织联系事务。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定并的组织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分担部新闻审查和公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搜集、研判、应付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管理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成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成10名)。另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核设施安全性监管司、核电安全性监管司、辐射源安全性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性监管司、核电安全性监管司、辐射源安全性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专员公署局,分担所下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
6个专员公署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专员公署局另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于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涉及工作,实施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居多的管理体制,明确设置、职责和编成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成事项另行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说明,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微信号:huanbaor声明1.本微信出于传送更加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图片或内容如牵涉到侵权行为,请求联系平台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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